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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6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新蕾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9756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少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3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64号
当事人:广州市新蕾宝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少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83237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兴云路24号
根据群众举报材料,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兴云路2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诉化妆品浪漫之谜薰衣草香水修护精油,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涉诉化妆品浪漫之谜薰衣草香水修护精油。
经查,涉诉化妆品浪漫之谜薰衣草香水修护精油于2020年7月7日取得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23039),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当事人在产品备案取消后仍于2023年2月2日继续销售上述产品3168盒,销售价3元/盒。销售金额9504元。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504元,销售金额为9504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95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销售记录等。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504元;
二、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1950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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