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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6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4938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迪全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3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66号
当事人: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760859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北路9号B栋201房
2023年0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称量间发现存放标题“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乳化生产通知单”的生产记录资料(订单号XBY20230210-03,品牌:福鲵寿 肩背舒畅套,产品名称:肩背舒畅液,生产数量:543kg,生产批号:X230221102,配方编号:Y21120810A,制表人:何某,复核人:杨某,审核人:杨某2023.2.13),该乳化单记载使用原料与产品备案成分不一致。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称量间发现一本半成品进仓单,进仓单中记载“品名规格:2.21福鲵寿肩背舒畅液,单位:1kg,数量:543,备注:X230221102”的产品,并在当事人静置间发现对应该进仓单的“肩背舒畅液”半成品543kg,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半成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静置间发现的上述半成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2月21日生产“福鲵寿肩背舒畅液”(批号X230221102)半成品543kg。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乳化生产记录,该半成品实际使用原料为:水、舒通草本液、龙胆抗刺激因子、葛根提取物、NE-800、特级酒精、10%焦糖色(水溶)、C040,当事人“福鲵寿肩背舒畅液”产品备案成分为:水、乙醇、鸡血藤提取物、匙叶甘松提取物、当归根提取物、红景天根提取物、透明质酸钠、川芎提取物、丹参提取物、葛根提取物、龙胆提取物。当事人称,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
鉴于当事人上述半成品为乳化后桶装产品,未达到独立销售状态,不计入货值金额,我局认定上述货值金额为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4.乳化通知单、领料单、乳化生产配置记录、清场记录表、车间检查记录、产品送检记录、乳化生产报表、进仓单,成本核算表、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后续配合处理情况;
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上述产品为半成品,未出厂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依法从轻处罚。
当事人不按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半成品,尚未达到成品状态,可认定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福鲵寿肩背舒畅液”(批号X230221102)半成品543kg;
二、罚款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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