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优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89631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佳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3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72号
当事人:广州优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5B85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98号101厂
法定代表人:黄佳炜
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检查,在当事人一楼仓库最西边一个约200m2房间内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一款“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该产品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珠水一路36号2栋201房,2023/02/14,2026/02/13。现场6台灌装机器处于加工状态,现场发现546盒成品(20支/盒),55000支“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未包盒半成品(4g/支),16900个外包装盒和70卷内包装膜和750kg半成品料体,当事人承认这批产品是其在该场所内组织生产的,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生产许可的工艺布局图,根据其一楼仓库布局平面图,该场所属于成品仓库的一部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及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我局遂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并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止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珠水一路36号2栋201房,2023/02/14,2026/02/13,20支/盒)成品546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批生产记录和产品订单,外包装盒由客户提供,未进行进货查验,产品未销售,也无销售记录,当事人称上述产品的成本价格为0.8元/盒,提供产品成本核算表。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我局认定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546×0.8=436.8元,产品未销售,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涉案货值43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成本核算表、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生产许可的工艺布局图等。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一楼为生产许可中的仓库用途,其在一楼进行生产灌装,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厂名厂址许可证号的普通化妆品,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所指的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制作批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且包材为订货方提供,可认定当事人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构成吸收关系;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择一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我局曾于2022年9月15日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开出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822号),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从重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的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的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2023/02/14,2026/02/13)成品(20支/盒)546盒、“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未包盒半成品(4g/支)55000支、外包装盒16900个、内包装膜70卷、半成品料体750kg、灌装机器6台;二、罚款7000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罚款27000元。
当事人未制作批生产记录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成品(20支/盒)546盒、“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未包盒半成品(4g/支)55000支、外包装盒16900个、内包装膜70卷、半成品料体750kg、灌装机器6台;
三、罚款97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30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