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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哈密市伊州区大十字商业街特比希帕保健食品店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2201MA77B9UB1D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阿卜来海提·穆萨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区市监药处罚〔2023〕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药品NOXA20 70盒、ARTHONIL 152板、DEXAMETHASUONE 50瓶。二、罚款2万元。 |
罚款金额: | 20000.00元 | 没收金额: | 0.0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6 | 处罚有效期: | |
公示日期: | 2023/7/11 | 公示截止期: | 2025/7/11 |
备注: | 经查,当事人哈密市伊州区大十字商业街阿卜来海提调料店,2023年1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从和田“新疆甘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70盒NOXA20,购进了DEXAMETHASUONE 50瓶(每瓶/500片),购进了ARTHONIL152板。据当事人陈述以上三种药品治疗通风配套使用,其中NOXA20购进价每盒35元,每盒有12板,ARTHONIL每板购进价2元,DEXAMETHASUONE未单独收费,当事人拟准备在其店里购买NOXA20一板、搭配DEXAMETHASUONE 10片和ARTHONIL 1板收5元价格对外销售,但是因疫情原因购进后一直放在家里地下室还未出售。以上三种药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签,我局委托乌鲁木齐阳光九州翻译有限公司对以上三种药品外包装的内容进行翻译,其内容如下:NOXA20 危险药品,缅甸国家药品登机编号:R2201A2207,批次代码:LS1114C,生产日期2021.9.4,有效期2026.9.3,适应病症:小关节发炎、脊椎发僵发炎、各类突发性骨骼和肌肉疾病、突发性通风,用法:每日一次,每次1至2粒(饭后),急性发作每日2粒,福欧诺个4-6天,制造商:krungheb制药有限公司,泰国拉特布拉那曼谷10140曼谷charoenakqrn路第783号;DE??地塞米松,适应症:肾上腺皮质类固醇(消炎)。常规剂量:每天2-4次,每次50ug-2.5ml,由VESCO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曼谷咋都节县chankasem帕风裕廷路2/2soichalermook10900,提醒:严禁患有肠胃病、糖尿病、结核病、病毒性传染病的人服用;ARTHONIL规格:50毫克,注册号:026302,每片肠溶片含有双氯芬酸纳EP 50毫克,计量:遵医嘱,生产厂家:巴塔拉制药古吉兰瓦拉23-B-S.I。当事人提供购进药品微信转账记录及发货人地址,微信转账10800元,其中三种药品货值共计4504元,称剩余部分是同时购进的其他食品款,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药品购进票据以及药品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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