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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9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达尔诺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5779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国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97号
当事人:广州市达尔诺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9338414B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盆中路自编1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陈国安
2023年3月1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中发现广州市达尔诺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01日生产了“优俪琦香氛丝滑沐浴露”(规格:500ml/瓶,批号:202210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9/30、生产日期:2022.10.01)共100瓶,销售单价为4.5元/瓶,销售金额共450元。当事人于2022年9月25日生产了“懒丝宝牛油果深层修护润发霜”(规格:260ml/瓶,批号:2022/09/25、限期使用日期:2025/09/24、生产日期:2022.09.25)共200盒,销售单价为2元/盒,销售金额共4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等相关记录,现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850元,违法所得为850元。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7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轻或从轻处理。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申辩要求不予采纳。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50元;二、罚款23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1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1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要求建立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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