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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定)市监罚〔2023〕8号 |
案件名称 | 临洮县恒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临洮县恒康医药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有效证件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1124225611021U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董广辉 |
主要违法事实 | 临洮县恒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批号为20210305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单位: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非灭菌型17cm×18cm-3p,生产日期:20210305)经抽样检验,微生物指标真菌项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浙械注准20172640095)。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临洮县恒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批号为20210305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单位: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非灭菌型17cm×18cm-3p,生产日期:20210305)经抽样检验,微生物指标真菌项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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