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6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4507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68号
当事人:广州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0JA4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园夏牌坊大街7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波
2023年4月2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9号)和《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09),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7项(第12、14、15、24、28、37、67项),重点项目瑕疵数为7项(第23、25、30、35、36、47、76项),关键项目瑕疵数为1项(第61项)共计15项问题缺陷,详见《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任务编号:HFX220009)。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飞检当天并无生产,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货值为0元,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如期提交整改报告,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1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