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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36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亚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2145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廖伟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367号
当事人:广州亚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96293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青菜东街35号510房160室
据举报:通过淘宝平台的“亚韩旗舰店”购买“绝色佳人纹饰色乳液”(生产日期:2022-11-22)、“亚韩细胞活性修复因子”(生产日期:2022-1-22),未查询到备案信息的问题。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未见涉案产品在场销售,打开淘宝平台未见有该涉案产品在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两个批次涉案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备案证明资料。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2月15日、31日当事人向佛山博纳汇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绝色佳人纹饰色乳液”(生产日期:2022-11-22),“亚韩细胞活性修复因子”(生产日期:2022-1-22),分别在淘宝(亚韩旗舰店)、天猫(亚韩旗舰店)上架销售。截止2023年3月6日查处时,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绝色佳人纹饰色乳液”(生产日期:2022-11-22),货值金额1900元,违法所得1900元。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亚韩细胞活性修复因子”(生产日期:2022-1-22),货值金额22元,违法所得22元。
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该两个涉案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和备案证明资料。当事人构成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证明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等,证明涉案产品资质。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22元;2、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11922元。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22元;3、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21922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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