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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27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众翔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90000001089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庄华东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271号
当事人:广东众翔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712343562M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4楼404、405、40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庄华东
本局收到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药品。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由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于2022年8月在阳江市江城区城东街道狮子社区卫生服务站抽样送检的珠海市立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柴胡(批号:LK201223)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规定的性状特征,经检验为不合格药品,经复检仍不符合标准。
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4楼404、405、406房从事药品批发经营活动。2020年12月29日,当事人以149.50元/千克的价格从珠海市立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了20千克批号LK201223的北柴胡,购进金额为2990元;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以153.99元/千克的销售单价向零售药店销售了19.5千克,销售金额为3002.71元;2021年10月30日盘亏、报损0.5千克。除去损耗的0.5千克外,剩余的涉案批次北柴胡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已无库存。根据当事人的购销记录凭证、询问笔录等,本局确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079.8元,违法所得为87.46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药品时,查验并留存了生产商即供货商珠海市立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合法经营资质材料,查验并留存涉案药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货同行出库单和发票等合格证明,制作了《验收/入库单》,验收上述涉案药品的合格入库数量,履行了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药品的检验报告、购销凭证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3]205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涉案批次北柴胡(批号:LK201223),其性状特征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药品时履行了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涉案药品是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规定的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7.46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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