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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督检查,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4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配送)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
序号 | 企业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综合评定结论 | 风险控制措施 |
1 | 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粤BA7550712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配送) |
2 | 广东修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粤BA7690682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配送) |
3 | 广东润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粤BA0200447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配送) |
4 | 广东瑞普生医药有限公司 | 粤AA0200950 | 不符合要求 | 暂停销售 |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配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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