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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70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8596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泽斌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07号
当事人: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13869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宝树路一街八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泽斌
2023年1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的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由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B20224768),报告指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SOCUS海洋主义防护喷雾(批号:HYZY-220615-1、生产日期:2022.6.20、规格:200ml/瓶)”的产品经抽检,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菌落总数,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5瓶上述产品的留样,因数量较少不便保存,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销毁5瓶上述产品留样。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间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名称为“Feishibanlv菲诗伴侣乳酸杆菌嫩肤净透沐浴露(批号:FSBL-230225-1、限用日期:2026.2.24、规格:500ml/瓶)”的普通类化妆品,该产品标签显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润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北路7号1号四楼五楼。上述产品标签与实际生产厂家广州市佳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中心路75号不一致。当事人提供了涉事产品的留样6瓶,由于数量较少,当事人现场对留样进行销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生产被抽检不合格的“SOCUS海洋主义防护喷雾(批号:HYZY-220615-1、生产日期:2022.6.20、规格:200ml/瓶)”1000瓶,销售价为2元/瓶,成本价1.8元/瓶,5瓶为留样,剩余995瓶于2022年6月25日销售给深圳健泽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上述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2000元(1000瓶×2元),违法经营额1990元(995瓶×2元),违法所得199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2023年2月25日,当事人生产“Feishibanlv菲诗伴侣乳酸杆菌嫩肤净透沐浴露(批号:FSBL-230225-1、限用日期:2026.2.24、规格:500ml/瓶)”,上述化妆品标注的厂名厂址为广州润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为不实标注。根据查获当事人的经营单据证实,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涉案产品“Feishibanlv菲诗伴侣乳酸杆菌嫩肤净透沐浴露(批号:FSBL-230225-1、限用日期:2026.2.24、规格:500ml/瓶)”5000瓶,生产成本为1.75元/瓶,共销售4993瓶,销售单价为1.85元/瓶,剩余7瓶,其中1瓶用于出厂检验,6瓶留样,销售金额为9237.05元,违法所得9237.05元,货值为9250元。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B20224768)证明涉事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场所所在的地址、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二份,证明现场依法检查时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其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证据(五):上述两种产品生产记录、出货单、成本结算表等,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相关资料。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生产工具、设备同时也生产其他化妆品,故不没收当事人的生产工具及设备。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990元;
三、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1990元。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处罚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237.05元;
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9237.05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227.05元;
二、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61227.05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及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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