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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70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暨美科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26280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应文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02号
当事人:广州暨美科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QPH3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西路72号D幢四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应文远
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的“玻尿酸水光洗发乳”(批号:2023/05/03;限用日期:2026/05/02)成品167瓶,“玻尿酸水光洗发乳”空瓶123个,半成品两桶,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2日开始领料配置生产“玻尿酸水光洗发乳”,上述“玻尿酸水光洗发乳”标签标注批号为“2023/05/03”限用日期为“2026/05/02”,按照当事人《产品批号管理制度》的批号规则及喷码规则,上述产品标注的生产配置日期为2023年5月3日,限用日期为2026年5月2日。而根据该产品的生产记录,实际生产配置日期为2023年4月22日,实际灌装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实际限用日期应为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注虚假的批号及限用日期,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至2023年4月28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玻尿酸水光洗发乳”167瓶,尚未销售,我局依法扣押上述化妆品167瓶、空瓶123个,半成品两桶。按照当事人以往销售同款成品价格核算,上述化妆品的包材为4.3元/瓶,原料为5.3元/瓶,人工费为0.6元/瓶,我局认定当事人上述化妆品销售价为10.2元/瓶,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为1703.4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备案凭证、涉案产品生产批记录、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批号管理制度》、成品核算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小,暂未对外销售,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玻尿酸水光洗发乳”(批号:2023/05/03;限用日期:2026/05/02)167瓶,“玻尿酸水光洗发乳”空瓶123个,半成品两桶;
二、罚款12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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