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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药监药罚〔2023〕5-1号 |
处罚名称 | 河南兴盛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维U颠茄铝胶囊Ⅱ |
处罚类别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 |
处罚事由 | 河南兴盛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维U颠茄铝胶囊Ⅱ(规格:复方;批号211101)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每粒颠茄提取物中含阿托品以硫酸阿托品计”结果为0.126mg,不符合标准规定“每粒颠茄提取物中含阿托品以硫酸阿托品计,应为0.070-0.120m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为劣药。经查,当事人销售劣药维U颠茄铝胶囊Ⅱ(规格:复方;批号211101)涉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20元。上述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第七十五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兴盛康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900MA9K9WN714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记春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壹佰贰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05 |
处罚机关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地方编码 | 4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3-07-05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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