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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国德医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MA51H3825N | 44***********19 | - | -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杨志富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罚[2023]19070505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东莞市国德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从东莞市金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肚痛健胃整肠丸”(生产企业: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批号:W71016,包装规格:35丸/瓶)并上架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经检验,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证明涉案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假药。经统计,当事人一共购进了1盒上述药品,全部销售完毕,进货单价23元/盒,销售单价为32元/盒,故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货值金额为32元,违法所得为9元。当事人能够出示上述药品的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进货单据,在购进上述药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玖元整(¥9)。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9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4 | |||||
公示截止期: | 2026-7-4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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