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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36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78512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晓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363号
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40111MA9YBJ88Y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2房A30
法定代表人:陈晓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民举报,称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购买的普通化妆品“宝诗曼美甲胶”没有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2房A30的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的化妆品“宝诗曼美甲胶”,但该公司不能提供该化妆品的备案信息。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佛山梦飞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了“宝诗曼美甲胶”1000盒,进货价是*元/支,截至被我局查处时共销售388支,销售价格不固定,根据销售数据,平均销售价格为*元/支,库存的612支已作为福利全部分发给员工。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数据资料,货值金额2522元,违法所得252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质;
证据二:2023年3月23日对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 2022年3月23日对委托代理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与佛山梦飞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化妆品“宝诗曼美甲胶”《ODM简易加工合同》、“宝诗曼美甲胶”产品销售记录,证实当事人违法销售化妆品的数量以及单价;
案件性质 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宝诗曼美甲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涉案化妆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又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罚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结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市宝诗曼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522元,罚没款共计1252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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