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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36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江夏药店 |
注册号 | 44000000001020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易志超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362号
当事人: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江夏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66518615M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路2号自编11号、12号铺
负责人:易志超
身份证件号码:431123198408153519
2023年5月12日下午,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路2号自编11号、12号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冰柜记录自2022年7月5起至检查时没有温湿度记录。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局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江夏药店于2022年7月7日注册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粤DB0205914,药品的经营范围:零售(连锁)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2023年5月12日下午,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路2号自编11号、12号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检查时营业场所及冰柜没有温度和湿度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
当事人营业场所及冰柜缺失温度和湿度监测记录的行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企业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案的来源。
3、《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及冰柜没有温度和湿度监测记录的事实。
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资料,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本局已于2023年5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2023〕执七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营业场所及冰柜缺失温度和湿度监测记录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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