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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74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嘉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04340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43号
当事人:广州市嘉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MJJ9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望岗工业区二路6号107铺
法定代表人:何琼
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助理李某在现场协助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91440101MA5CNMJJ9A),为化妆品销售企业。现场检查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韩芭莎旗舰店和约肤旗舰店”发现该公司有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的产品。经现场清点:名为“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的产品共有5袋,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生产厂家资质、进货票据等。但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新备案信息。涉嫌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23日到我局嘉禾市场监督管理所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月1日授权给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生产“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产品。并与当天通过陈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下的订单。共采购500袋,进货单价为1.2元/袋,上述产品为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名为“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的产品共有5袋。2022年8月31日后共销售了102袋。因当事人在“韩芭莎旗舰店”和“约肤旗舰店”平台销售的上述产品因优惠政策不同,销售单价不是固定统一的。在“韩芭莎旗舰店”平台总销售金额为150.92元,共销售了21袋,平均单价约为7.2元/袋;约肤旗舰店”平台总销售金额为394.96元,共销售了81袋,平均单价约为4.88元/袋。经核实,当事人销售“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545.88元,货值按每瓶均价约5.35元算,货值为572.64元。当事人现场整改下架该产品并发出召回通知,但截止到目前,未收到消费者申请退回上述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4.“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的销售单据、委托生产授权协议书和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凭证;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
5、“韩芭莎”商标注册证。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508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市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的“(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韩芭莎魅力丝滑修护发膜”(规格400ML)违法所得545.88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545.88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的化妆品的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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