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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7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2697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伟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28号
当事人: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5967374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南六巷18号之一101房;
法定代表人:刘伟平;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后处理工作要求,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南六巷18号之一101房的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QH202270418),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化妆品,当事人负责采购化妆品原料及组织生产,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包装材料及销售,当事人向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收取原料采购费用及加工费。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111210,备案人为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为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备案已在2022年5月16日注销。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生产了“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生产日期2020/11/17)共计75瓶,其中自检消耗1瓶,留样2瓶(其中1瓶已破损,1瓶已在我局监督下自行销毁处理),成品入库72瓶。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的原料成本212.18元,外包装成本184元,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将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 72瓶销售至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收取了原料采购费用212.18元及加工费72元。鉴此,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按成本价格计算货值金额468.1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84.18元。
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检,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无异议,并已清楚相关复检申请程序和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已通知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召回,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NO.QH202270418)、生产记录等。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经监督抽检,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销售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但2021年5月20日才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第二项“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构成销售未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违法所得284.1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4.18元;二、罚款1,136.72元。
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货值金额468.1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872.72元。
综合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84.18元;
二、罚款3,009.44元。
罚没款合计3,293.62元。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因此不予没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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