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481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瑟科赛思(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20MA1HWY4D3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章舸 |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33051639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4817号
当事人:瑟科赛思(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WY4D34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4318室
法定代表人:章舸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瑟科赛思(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该公司持有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经营许20200388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载明【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销售清单查见其于2023年4月26日向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供货了2套人工耳蜗植入体(型号为CS-20A-TM),该产品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213120782,已超出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沪市监奉立案〔2023〕262023014817号。
经查明,当事人瑟科赛思(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5日,主要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当事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WY4D34的《营业执照》,并持有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经营许20200388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
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从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4套人工耳蜗植入体(型号为CS-20A-TM),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20782,序列号为211579、211528、211629、211644,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26277335,含税进货单价30000元/套,总价120000元。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将序列号为211579、211528的两套人工耳蜗植入体(型号为CS-20A-TM)供货给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案发后当事人将序列号为211629、211644的两套人工耳蜗植入体(型号为CS-20A-TM)封存于公司库房。在上述医疗器械购销的过程中,当事人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12有源植入器械”的经营范围,也没有向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属于擅自变更经营范围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产品进货单、发货单、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证据证实。本案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3〕2620230148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经营范围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7
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