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众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7678865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蒙古众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医用氧案
处罚名称:内药监处罚〔2023〕110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当事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关键岗位人员未在岗。且不能根据《日销售明细表》提供相应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
处罚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对未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罚款10000.00元;
2、对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医用氧的处罚,处以罚款275000.00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合计:28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01
处罚生效期:
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