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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1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卡巴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28730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铁领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16号
当事人:广州卡巴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NECXT;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元下底路1号18栋202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铁领
2021年7月8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与广州宝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生产经营茶谷发丝养护原液。至被我局发现时止,当事人共销售茶谷发丝养护原液(批号:BS20200803 XC)1927瓶,销售总金额为122271.26元,赠送客户951瓶,成本为4.5元/瓶。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22271.26元,货值为126550.7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证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复印件、《检验报告》。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当事人对茶谷发丝养护原液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找到留样而未申请复检,现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已找到留样,请求我局准予复检;2.当事人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提交相应材料说明;3.当事人认为我局计算货值方式存在异议,并且认为处罚过重。
经审查,我局认为:1.复检申请已经超过规定期限,且留样样品与本案的关联性难以核实;2.当事人办案过程中未提供原料进货查验等资料,其提交的资料不能证明其完全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我局计算货值的方式无误。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2271.26元;二、罚款130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22271.26元;三、罚款13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化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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