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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0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南核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4732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国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09号
当事人:广州南核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506916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村麦崧头东街6号三楼01
法定代表人:马国才
2023年5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TOUD水光补水亮颜三步曲面膜”723盒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5月15日起,在许可地址范围(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村麦崧头东街6号三楼01)之外的区域(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村麦崧头东街6号二楼)从事化妆品生产;至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已生产“TOUD水光补水亮颜三步曲面膜”产品1003盒,并于2023年5月27日销售280盒,销售价格3.1元/盒,销售金额868元;余下库存及留样共723盒于2023年5月31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村麦崧头东街6号二楼被我局查扣;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109.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产品图片、生产记录、《厂房租赁协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订购合同》、《销售订单表》、《送货单》。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的考量情形,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TOUD水光补水亮颜三步曲面膜”72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868元;
三、罚款50000元。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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