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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90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7483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卢少玲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3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04号
当事人: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3323835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238号弘兴大厦第十层1015号房;
法定代表人:卢少玲
2023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238号弘兴大厦第十层1015号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委托广州雅颜清照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梦希蓝懒人素颜喷雾”和“香馜懒人素颜喷雾”,上述化妆品限期使用日期至2022年1月。当事人于2022年2月起,擅自将库存已过期的梦希蓝懒人素颜喷雾和香馜懒人素颜喷雾的限期使用日期更改至2025年。截至2023年3月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更改了634瓶梦希蓝懒人素颜喷雾,以4.8元/瓶至9.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624瓶梦希蓝懒人素颜喷雾,当事人的实际成交额为5760.1元,平均售价为9.23元/瓶。当事人更改了25瓶香馜懒人素颜喷雾,以9.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2瓶香馜懒人素颜喷雾,实际成交额为215.6元。剩余未售出的10瓶和当事人主动召回的50瓶梦希蓝懒人素颜喷雾,以及3瓶未售出的香馜懒人素颜喷雾被我局依法查获。我局对上述10瓶未售出的梦希蓝懒人素颜喷雾以9.23元/瓶的平均售价认定其销售单价,对3瓶未售出的香馜懒人素颜喷雾以9.8元/瓶的价格认定其销售单价,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5975.7元,货值6097.4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召回部分产品并退回440元的违法所得,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对当事人退回的440元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条第一款和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更改使用期限的60瓶“梦希蓝懒人素颜喷雾”和3瓶香馜懒人素颜喷雾。二、没收违法所得5535.7元。三、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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