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重庆市市辖区璧山区
当事人:璧山区美康祛斑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接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对璧山区美康祛斑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盒速描上手双头眉笔(包装标注:FACE ZDEAS速描上手双头眉笔W03月球灰,净含量:0.16g,限期使用日期:20220514,批号:2019051511S),1盒无痕焕彩遮瑕笔(包装标注:FACE IDEAS无痕焕彩遮瑕笔P02粉调蜜桃,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359,限期使用日期:20220526,净含量:1.8g,批号:190320YA1)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为查明情况,本局于2022年9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6日在璧山区美康祛斑美容店检查发现的1盒速描上手双头眉笔和1盒无痕焕彩遮瑕笔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检查时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将上述化妆品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化妆品放置在一起,给顾客使用时按69元/盒的价格收费。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未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导致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仍继续经营,其违法行为于2022年9月26日被我局依法查获。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进货凭据,无进销货记录,化妆品过期前后的经营情况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按现场查获数量计算,即货值金额为69元/盒×2盒=1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化妆品实物、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3.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本局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璧山市监告字〔2022〕469号《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办案人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把违法事实查清楚,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所列减轻处罚情形。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生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1盒速描上手双头眉笔和1盒无痕焕彩遮瑕笔;
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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