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文件精神,我局已将“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事项委托至各设区市(包括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其中,西安市、咸阳市、铜川市、汉中市、商洛市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宝鸡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杨凌示范区由市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具体负责。
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相关申请。7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由我局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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