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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多乐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谢家湾口腔诊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FLH3XR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28幢1-20、1-21、2-11、2-12、2-13、2-14、2-15、2-16、2-45、2-46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2019年7月17日
负 责 人:卫光曦
联系电话:130******87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户外广告监测系统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万象大道28号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未标明医疗广告审查文号。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遂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梁举正、龚剑承办,办案人员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及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7MA60FLH3XR,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为PDY97591750010715D2152。当事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28幢1-20、1-21、2-11、2-12、2-13、2-14、2-15、2-16、2-45、2-46号从事口腔科诊疗服务,共有9张牙椅。当事人在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万象大道28号处的万象里车库出入口道闸上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为“多乐儿童齿科6-12岁牙齿矫正 小学箍完牙,初中不耽搁!多乐儿童齿科”。经查询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现当事人持有文号为(渝)医广(2022)第1579号(8-19-24)的审查证明,但该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为“医疗机构名称:重庆多乐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谢家湾口腔诊所 营业时间:周二-周五 10:00-18:00 周末 9:00-17:00 座机号码:023-68142349/4008230005”,与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户外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
当事人与广告服务商重庆市壹媒界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有广告发布合同,由该广告服务商为当事人发布该户外医疗广告,服务费用为每月6000元,服务期限为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1日,合同由双方盖公章确认。自2022年8月13日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月11日,共计广告费用3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第二组: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该广告照片打印件、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3年2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九龙坡市监告字(2023)85号),告知当事人对已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发布该广告持续时间为5个月,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E00100403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持续情况:3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情形;并且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为“多乐儿童齿科6-12岁牙齿矫正 小学箍完牙,初中不耽搁!多乐儿童齿科”,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E00100401减轻处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商品(服务)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的情形。综合上述两个裁量等级,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330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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