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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3〕39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253485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嘉铭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390号
当事人: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UB4A8X;
法定代表人:郑嘉铭;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六路17号(厂房A3-2);
成立日期:2019年07月08日;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2023年2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标注引人误解内容的化妆品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生产“韩鹭氨基酸洗发水”(批号:PY221019A)982盒,于2022年12月19日生产“韩鹭氨基酸洗发水”(批号:PY221213C)976盒。涉案化妆品其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印有“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字样。根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规定,当事人为涉案化妆品的备案人和生产企业,是涉案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化妆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字样,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化妆品为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
截至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向众百旺(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972盒,剩余5盒用于成品检验,4盒用作留样(已销毁),当事人使用1盒;又于2022年12月24日销售给众百旺公司966盒,5盒用作成品检验,5盒留样被我局扣押,于2023年3月7日召回产品923盒(已销毁),剩余43盒无法召回。上述2个批次产品的销售价格为订购合同单价1.2元/盒。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349.6元,违法所得为12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各1份;2、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1份;3、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等。
2023年6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18元;2.没收涉案“韩鹭氨基酸洗发水”(批号:PY221213C)5盒;3.罚款15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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