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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克市市监药处罚〔2022〕14号 |
案件名称 |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克拉玛依群康大药房(新疆宝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第五十六特许加盟店)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203MA776HK37L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张建起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群康大药房(新疆宝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第五十六特许加盟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在经营场所的二楼擅自设库,摆放着560盒标示由江西民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0ml×6支/盒、批号为210339的鲜竹沥。2.现场无法提供这批鲜竹沥的进货票据。3.这批鲜竹沥未按照规定在阴凉处储存。4.部分药品直接触地摆放。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如下:一是未履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程序、未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未按照规定做药品鲜竹沥的购进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鲜竹沥未按照规定条件在阴凉处储存、部分药品直接触地摆放;二是擅自设库,存放购进的鲜竹沥;三是未凭处方销售1240盒处方药鲜竹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2.警告今后应当认真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2021年7月26日缴纳了罚款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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