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克市市监药处罚〔2022〕24号 |
案件名称 | 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用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以及过期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药品、医疗器械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克拉玛依悦尚整形美容有限公司(新悦医疗美容诊所)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203MA79GDLT15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肖盛隆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4日,根据自治区药监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悦尚整形美容有限公司(新悦医疗美容诊所)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多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为,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最终确认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使用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2.停业整顿3天;3.没收涉案的54种(或批次)药品和医疗器械;4.警告今后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动履行,2022年9月23日缴纳了罚款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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