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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7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2859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蔡勇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75号
当事人: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3597152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第一工业区兴和大道东路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蔡勇
2022年12月1日,我局在处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者问题化妆品核查函》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12月27日、2023年2月15日、2023年2月24日,我局分别处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
当事人生产的“泽秀媛玫瑰籽亮肤保湿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包装规格:250g/罐)、“QED I HUER巧迪慧尔草本海藻面膜”(生产日期:2021.04.28,限用日期:2024.4.27,包装规格:400g/罐)、“泽秀媛玻尿酸小海藻面膜”(批号: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包装规格:净含量:500g)、“瑶域七子粉”(批号:2022/01/03、限用日期:2025/01/02、包装规格:净含量:500g)、“凯秀热带小颗粒海藻面膜”(批号:2022/07/10、限用日期:2025/07/09、包装规格:500g/瓶)、“巧迪慧尔草本海藻面膜”(批号:2020/12/13、限用日期:2023/12/12、包装规格:400g/瓶)六个批次化妆品抽检不合格,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上述六批次化妆品已销售完毕,均已实施召回但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六个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货值共计6329.7元,违法所得共计5937.8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937.8元;
二、罚款45000元;
罚没款合计5093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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