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24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创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300020399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欢欢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243号
因当事人涉嫌从事广告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3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康祝远红外护具(注册证编号:京械注准***********)通过其在天猫平台上开设的“创善医疗器械专营店”对外销售,并在上述产品的销售网页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不能提供相应的广告批准文号。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经查,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涉案广告,支付广告费用2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查询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涉案广告页面截图、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及使用说明书、委托设计服务协议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穗荔市监罚告﹝2023﹞185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所指的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020-81697654)或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7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