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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杨处〔2023〕1020230013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东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132244461T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沈彦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2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562143639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处〔2023〕102023001365号
银行输入码:2023001365
当事人:上海东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44461T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共青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沈彦
2023年4月11日,我局接举报反映上海东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网页宣传“东海益元素”具有改善老年痴呆患者的认知功能、预防脑血栓等内容,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自2022年6月1日起,当事人上海东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官网页子页面(www.donghaipharm.com/product/7/)宣传“东海益元素”是保健食品,具有改善老年痴呆患者的认知功能、预防脑血栓等内容。“东海益元素”不是保健食品,实际是一款预包装食品。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在上述网站页面中已经将上述关于“东海益元素”的宣传内容删除。当事人官网总页面系委托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及维护,涉案的页面广告费人民币4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并经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确认的网页截屏修改前后的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门户云(全球门户)产品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补充协议》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3年6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杨罚告〔2023〕102023001365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的三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仟贰佰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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