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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29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8733343705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章华东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64320万元,罚款0.06432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02851662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2928号
当事人: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华东;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333437050;
地址(住所):青浦区青浦镇浦仓路485号420室;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3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1月14日,我局在调查上海xx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中发现该公司将添加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成分的部分涉案产品“丝精蚕丝蛋白弹力素(弹力保湿)”(批号为028727D2)销售给了当事人,该涉案产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头发上,无需冲洗,故该涉案产品属于发用驻留类产品,不属于淋洗类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丝精蚕丝蛋白弹力素(弹力保湿)”(批号为028727D2)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
另经调查:1、当事人是一家销售化妆品的公司,注册地址为青浦区青浦镇浦仓路485号420室,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77号裕丰大厦26楼;2、涉案产品“丝精蚕丝蛋白弹力素(弹力保湿)”(批号为028727D2)是当事人直接向生产企业上海xx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货,由当事人直接发货至消费者(山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验收等记录;3、上述涉案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为驻留类产品,根据涉案产品的标签标识、备案凭证显示,均添加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4、当事人共进货涉案产品“丝精蚕丝蛋白弹力素(弹力保湿)”(批号为028727D2)96瓶,进货价格为2.9元/瓶,销售价格为6.7元/瓶,故违法所得为96瓶×6.7元/瓶=643.2元,本案货值金额:96瓶×6.7元/瓶=643.2元。上述涉案产品均已销售,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xx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人员王招坚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办理人员身份等事实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1份、生产企业的送货单1份、购销发票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证据四:涉案产品的购销协议书1份,销售出库单1份、购销发票1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的情况;
证据五: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份、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1份、涉案产品的备案凭证1份,涉案产品的进货验收制度1份、查验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情况。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3〕2920230029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或者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驻留类化妆品含有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肆拾叁元贰角;
二、处罚款人民币陆佰肆拾叁元贰角。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陆元肆角。
现要求当事人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陆元肆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2928。
如当事人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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