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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泽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2811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65号
当事人:广州泽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00589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30号420房
法定代表人:郭军
2023年03月21日,当事人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泽上堂葡萄籽美颜甘油、泽上堂橄榄防裂润肤甘油、泽上堂婴儿天然润肤油、泽上堂杏仁保湿润肤甘油的备案人,上述产品于2022年08月31日被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当事人在上述产品取消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仍继续上市销售。从2022年08月31日至被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30瓶,销售定价为19.9元/瓶,实际收取货款合计478.7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78.7元,违法所得为478.7元。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泽上堂婴儿天然润肤油”适用于儿童,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另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78.7元;二、罚款161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经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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