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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6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2266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丁琳凤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66号
当事人: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4621037Q
法定代表人:丁琳凤
接国抽线索,当事人生产的“玺霭虫草首乌精华乳”(批号:2022041001)和“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产品检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接省药监局线索,当事人生产质量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经查明:一、当事人生产的“柔媄极水质感香水弹卷乳”(批号:20220110010101)和“玺霭虫草首乌精华乳”(批号:2022041001)产品的货值为1642元,违法所得为1601.2元。二、当事人生产“大眼姑娘DAYANGUNIANG水润顺滑柔亮霜”(批号:2022/09/29)和“卡妃丝KAFESI女人花香水润发精油”(批号:202210130101)产品的货值为2658元,违法所得为2578.8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大眼姑娘DAYANGUNIANG水润顺滑柔亮霜”(批号:2022/09/29)5瓶和“卡妃丝KAFESI女人花香水润发精油”(批号:202210130101)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4180元;
三、罚款335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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