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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39730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敏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72号
当事人: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PPM5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3号东粤生态园3栋南座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敏
根据线索,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向广州康芙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3160401)产品997瓶,并于2022年6月1日再次向该公司采购“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5150202)产品997瓶,采购价均为4.5元/瓶。2022年6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1994瓶全部售出,售价7.5元/瓶,销售额共计14955元,现已无库存,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
另查明,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的成分不一致,
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4955元,违法所得为14955元。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5150202,KFL2203160401)化妆品的违法所得14955元;
二、处以罚款44865元。
(以上罚没共计5982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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