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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罚〔2023〕24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三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3904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汤静怡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荔市监处罚〔2023〕242号
当事人:广州市三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5664653M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94号四楼之一0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汤静怡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经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本局于2023年5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94号四楼之一08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汤浩斯官方旗舰店”对外销售“汤浩斯米克泡泡浴”化妆品。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上述化妆品的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7133747,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被取消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仍继续销售,实际销售单价为*元/瓶,销售数量为*瓶,销售金额为372.9元,没有库存。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72.9元,违法所得为372.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3]175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柒拾贰元玖角(372.90);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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