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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3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健美生保健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1K44RE6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喆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3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ll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311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0311
当事人:健美生保健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4RE6X
住所(住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09弄10号12层06、07单元(实际经营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7层716单元(名义816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喆
经查,当事人健美生保健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加拿大健美生(Jamieson)品牌保健食品销售的公司。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当事人注册的备案号为沪ICP备19025279号的公司官网(http://jamiesonvitamins.com.cn/product/iron-timed-release/)上有宣传:“健美生50毫克铁元素定时释放片,帮助预防或治疗缺铁性贫血,促进红血球形成。……”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是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及维护的,故当事人既是是该广告的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2年12月,当事人已停止发布上述宣传网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
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03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10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拾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官网等媒介上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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