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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79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二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9852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田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790号
当事人:广州二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205727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1、3、5号自编3栋B201房201室
法定代表人:田巍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3]04号)的线索,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1、3、5号自编3栋B201房201室的广州二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送达了由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J2200406),上述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水光玻尿酸滋养润护护发素(限用日期:2024.06.18、规格:200ml、标注商标:E.C.E.C ELCHEXCL)”经抽样检验,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QB/T 1975-2013标准的指标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查处。因为当事人现场仅有涉案产品留样6支,数量较少,当事人自行销毁,所以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已召回涉事产品“水光玻尿酸滋养润护护发素(限用日期:2024.06.18、规格:200ml、标注商标:E.C.E.C ELCHEXCL)”974支,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对当事人召回的涉事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9日生产涉案产品1002支,成本价为4.7元/支,其中6支用于留样,2支用于自检,剩余的994支于2021年6月24日全部涉销售给广州市好抵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已召回涉案产品974支,并已将款项4577.8元退还给广州市好抵贸易有限公司,剩余的20支已无法召回,因当事人以成本价4.7元/支销售,故违法所得为94元,货值认定为470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
2.《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3]04号)、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成品销售单(销售单号:DD2021060111001),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也无从重减轻等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的涉案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使用完毕,生产所用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因此我局决定不对当事人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没收,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处以罚款35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94元;
三、没收涉事产品“水光玻尿酸滋养润护护发素(限用日期:2024.06.18、规格:200ml、标注商标:E.C.E.C ELCHEXCL)”974支。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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