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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3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玺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23376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海鑫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33号
当事人:广州玺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QP68M
法定代表人:周海鑫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秀盛路115号(自主申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4日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秀盛路115号检查,发现该址己由原来的广州绿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玺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还在办理中,现场无生产行为。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化C20230003)送达给现广州玺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显示广州绿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芝蓝清爽柔顺洗发露”(包装规格:20L/桶;限期使用日期:2025-12-05)产品经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检批次产品。因广州绿芝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己变更且搬离该址,检验报告由广州玺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6日生产了“绿芝蓝清爽柔顺洗发露”(包装规格:20L/桶;限期使用日期:2025-12-05)10桶,于2022年12月17日以每桶49.50元的价格销售了4桶给汕尾市客户陈某,销售金额共计198元,剩余6桶存放于清远市佛冈县新仓库(4桶未售,2桶留样)。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合计495元,违法所得金额合计198元。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电话通知客户召回产品,但客户反馈称4桶产品己销售完毕(1桶己使用,3桶被抽检),无法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等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采用一般级别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的“绿芝蓝清爽柔顺洗发露”(包装规格:20L/桶)产品6桶;
二、没收违法所得198元;
三、罚款23000元。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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