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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3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乐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32306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孔小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31号
当事人:广州乐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4C46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东平东路2号东泰大厦310A房;
法定代表人:孔小辉;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于2022年6月29日的签发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201)显示:珠海市东部太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添美肌能美颜冻干粉(盒装规格:7克/瓶/盒,生产日期:2022-01-13)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核实,上述批次化妆品为广州乐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珠海市东部太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我局已于2022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涉案批次化妆品成品及留样。当事人现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我局已于2022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委托)生产了乐添美肌能美颜冻干粉(盒装规格:7克/瓶/盒,生产日期:2022-01-13)93瓶。该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美丽E栈中栈张永花客户,无库存。
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通知经销商对涉案批次化妆品组织召回,成功召回65盒,召回的价格为84元/盒,因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的产品货值为5460元。上述召回产品已退回给珠海市东部太初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乐添美肌能美颜冻干粉(盒装规格:7克/瓶/盒,生产日期:2022-01-13)的进货单价为9.2元/盒、销售单价为84元/盒。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乐添美肌能美颜冻干粉的货值金额共计8400元,实际销售所得共计2352元,违法所得共计2094.4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20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记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委托)生产经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一般级别。
当事人(委托)生产经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我局决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94.4元,并处罚款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7094.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委托)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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