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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30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祥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56928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忠林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2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308号
当事人:广州市祥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C2WN7X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8层819房
法定代表人:陈忠林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本局接到举报,广州市祥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8层819房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本局于2023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前住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情况属实,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3月14日,主要从事妆前乳、唇釉等国产品普通化妆品线上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所销售的“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其备案情况如下:
(一)“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已于2020年1月9日进行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07344,生产企业:广州市祥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8层819房),实际生产企业:某某(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212),于2022年09月22日取消备案,该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二)“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备案时间:2019年10月21日进行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233966,生产企业:广州市祥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8层819房),被委托生产企业:广州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50),已于2022年09月22日取消备案,该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但在实际生产中,因生产数量较少,当事人未委托广州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而是委托某某(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当事人变更“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的委托生产方后,未对备案信息及包装盒中的“被委托生产企业”进行更改,导致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与所备案的信息不符,该产品属于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委托某某(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100支、“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50支,并于生产完成后开始在其自主运营的抖音商城网店“西西弗斯美妆店”、拼多多商城网店“SISYPHUS彩妆官方旗舰店”上销售。“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已于2022年9月22日取消备案,不得继续上市销售;“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所备案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在“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已被取消备案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于2022年9月22日开始继续以66元/支的销售价销售“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3支,销售款为198元;在“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未备案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开始以39.9元/支的销售价销售“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38支,销售额为1516.2元;两款化妆品的销售总额为1714.2元。尚未销售的“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3支、“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12支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货值为2391元,违法所得为1714.2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的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
证据1、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实施现场检查时向当事人发出的穗越市监工强字〔2023〕200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第2004号《财物清单》1份,《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No 0000080203号1张等法律文书。
证据2、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对委托生产企业的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证据4、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张、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5、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委托生产企业的资质材料复印件。
证据6、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打印件2张。
证据7、当事人抖音商城网店截图打印件。
证据8、当事人拼多多商城网店截图打印件。
证据9、当事人网店系统后台截图打印件。
证据10、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张。
证据11、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5张。
证据12、现场检查拍摄的产品外包装及产品照片打印件4张。
本局于2023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通过其抖音商城网店“西西弗斯美妆店”、拼多多商城网店“SISYPHUS彩妆官方旗舰店”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3支、“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12支;二、没收违法所得1714.2元;三、处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销售“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的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2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具体处罚如下:
一、没收“SiSYPHUS磁感提亮妆前乳 1#”3支、“KOHANE SUNNY显色雾面慕斯唇釉(1#橘棕)”12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1714.2元;
三、处40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4171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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