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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9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天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5518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日用化学制品质量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96号
当事人:广州天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957441
法定代表人:王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木龙潭街22号
营业期限:2012年11月26日至长期
注册资本:叁佰万元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23年3月2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木龙潭街22号的广州天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发现工人正在生产“稻穗青草膏”的产品,“稻穗青草膏”外包装标签标注:“原产国:泰国,备案人/进口商:稻穗(广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还在生产车间外包间发现有“云柔盈泡洁牙慕斯”产品存在篡改生产日期及限期使用期限,将原“生产日期:2020.04.26,限期使用日期:2023.04.25”篡改为“生产日期:2022/04/26,限期使用日期:2025/04/25”,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及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共生产“稻穗青草膏”6750瓶;2023年3月2日篡改“云柔盈泡洁牙慕斯”生产日期及限期使用日期共2736盒。 上述“稻穗青草膏”(外包装标签标注“原产国:泰国,备案人/进口商:稻穗(广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货值金额为8100元(6750瓶×1.2元/瓶)、“云柔盈泡洁牙慕斯”值金额为2188.8元(2736盒×0.8元/盒)。上述产品都还没有出库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及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九)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采用一般级别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故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
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采用一般级别处罚,处以如下处罚:一、没收“稻穗青草膏”6750瓶、“稻穗青草膏”包装盒300个;二、处罚款20000元(一般,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及限用日期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采用一般级别处罚,处以如下处罚:一、没收“云柔盈泡洁牙慕斯”2736盒;二、处罚款1500元(一般,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开处罚,合并执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稻穗青草膏”6750瓶、“云柔盈泡洁牙慕斯”2736盒、“稻穗青草膏”包装盒300个;
二、处罚款215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及限用日期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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