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广东省
一、起草的目的和依据
目前我省食品药品尚未制定统一的抽检实施办法,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为明确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承检机构责任,规范抽检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务问答(一)—关于网络抽检》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十七条,分七章节,分别为总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信息化管理和附则。内容涉及目的和依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重点等,从抽检计划制定、抽检要求、结果送达、异议处理、核查处置、信息公开等对广东省食品药品抽检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规范。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性问题。《办法》充分考虑了食品药品抽检工作的共性和特性,既强调了食品药品共性的工作程序,也明确了食品药品特性的规定,适用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的抽检工作。
(二)关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重点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局法【2016】138号)的要求,《办法》第四条进一步对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抽检工作作出了事权划分,省局主要抽检省局确定的重点监管品种和重点监管企业,市局主要抽检市局确定与上级局不重复的重点监管品种和重点监管企业,县(市、区)局主要抽检与上级局不重复的监管品种和监管企业。各级抽检计划与上级不重复且互相补充,实现各级抽检资源优化配置。其中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三)关于非标准检验方法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采用非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局同意。按规定可由省局确定补充检验方法的,省局可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对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开,使用经认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结果可作为执法依据。
(四)关于网络食品药品抽检问题。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网络食品药品抽样的程序、注意事项、不合格结论的通报、不合格的核查处置等工作作出明确的要求。
(五)关于不合格食品药品处置问题。为加强不合格食品药品的处理,明确各方责任,《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查处置的内容和时限,并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药品的处理提出要求。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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