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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8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006500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郑洪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87号
当事人: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MA59A5LA8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25(A座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洪涛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21日
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
2023年1月29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监督检查线索移送函和相关材料。
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25(A座厂房)的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就2022年10月1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事向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确认其产品销售记录缺少注册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使用期限、购买者地址和联系内容一事属实。现场抽查当事人的销售台账,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2023年2月16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立案延期,立案时间为2月17日至3月10日。
2023年3月3日,我局对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4日下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冯卫宁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3日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被认定产品销售记录缺少注册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使用期限、购买者地址和联系内容,未建立并执行完整的产品销售记录制度。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的销售台账,发现当事人将送货单作为销售台账,并没有按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现在,当事人已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对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化妆品生产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检查线索移送的函1份、证明我局的案件管辖权;
4.《关于对广州蝶泉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38号)1份,证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 2023年2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证据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核查情况;
6.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整改情况。
2023年 月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项“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1.6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民乐市场监管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 联系电话: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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