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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0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8537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育钦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00号
当事人: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EG17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10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育钦
接投诉,2019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销售“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
经调查,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标签标示“小蛮腰 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 成份:大黄、黄芩、雄黄、芒硝、番泻叶等 功效:纯中药浓缩制膏,控制饮食不反弹、通便排素见效快,通便、泻火、清热、用于肥胖症 用法:贴于肚脐处,每日一次,每次大约8小时效果更佳”等字样。其宣称成分为中药材/饮片,与宣称功效间有一定的药理关系,并标示了适应症。符合《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关于药品(制剂)的定义,应被认定为药品,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有效注册证明,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属于假药。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
经查明,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22日起共以6.48元/包的均价购入“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1060包。购入后自2019年4月27日起,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的“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店销售上述假药“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至2019年8月28日我局查处时止,共以15元、18元/包不等的价格销售了1055包,合计获得销售收入14133.25元(平均售价13.4元/包),货值金额共计14200.25元(14133.25+67(13.4*自行销毁的5包)),所获违法所得共计14133.25元。
同时,当事人在经营上述“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药品期间,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上述药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8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2019年8月30日),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4.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后台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5.退回材料通知书(穗公云法刑退字【2019】第00082号),证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退回案件情况及意见。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及未取得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前已将产品主动下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所列考量情形,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及未取得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属于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依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假药及未取得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133.25元;
二、罚款28400.5元。(货值金额的2倍)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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