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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80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博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00037114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易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1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807号
当事人:广州博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99085E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村永和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易江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博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村永和东街11号的生产现场依法进行检查,在生产区域发现有3名工人正在生产名称为:“苗域传祺苗沐养护草本膜”产品,其中有一名叫梁*娟的工人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经统计,现场共有上述产品成品1650包,半成品500包,当事人涉嫌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上述产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计划生产“苗域传祺苗沐养护草本膜”产品2150包,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包装作业,该员工参与生产“苗域传祺苗沐养护草本膜”成品1650包,剩余500包半成品未完成生产。上述产品被我局查获时尚未销售,预售价为1.2元/包。综上,可认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货值金额198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记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且当事人上述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员工生产的“苗域传祺苗沐养护草本膜”产品成品1650包、半成品500包;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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