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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9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7499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文湖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91号
当事人: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31455640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1600号之壹汇创意产业园写字楼C3栋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文湖
2022年8月11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是一家化妆品经营企业。2016年6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161160),注册产品为荻薇染发膏(栗棕色),该产品注册技术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中不含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等成分,但含有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成分。2020年6月1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CQ2001)产品,其中包材由当事人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厂家提供。2020年6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共产出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CQ2001)2006盒,留样5盒,自检1盒,入库2000盒并于同年6月20日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8日将上述2000盒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CQ2001)销售给江西客户,销售价1.98元/盒,获得销售款3960元。
2022年8月22日,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C20220053),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CQ2001)中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2020年5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200738),注册产品为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该产品注册技术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中不含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等成分。2020年9月2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产品,其中包材由当事人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厂家提供。2020年9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共产出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2006盒,留样5盒,自检1盒,入库2000盒并于同年9月20日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8日将上述2000盒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销售给江西客户,销售价1.98元/盒,获得销售款3960元。
2022年7月29日,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CZY20221302),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中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
2020年5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200754),注册产品为荻薇染发膏(棕韵色),该产品注册技术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中不含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成分。2020年9月2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产品,其中包材由当事人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厂家提供。2020年9月2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共产出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3000盒,留样3盒,自检1盒,入库2996盒并于同年9月30日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5日将上述2996盒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销售给北京客户,销售价1.98元/盒,获得销售款5932.08元。
2022年9月29日,北京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P2200146),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中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工作结束,因客户已将涉案产品分销完毕,未能召回。
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3852.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包装加工合同》、生产记录、《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货清单》等,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200738、国妆特字G20200754、国妆特字G20200746)、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C20220053)、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CZY20221302)、北京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P2200146)等,证明涉案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林xx和吴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7日向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实际成分与批件、标签不一致的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CQ2001)、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和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产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
二、没收违法所得13852.08元;
三、罚款3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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