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玖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MA52QGCBXP | 44***********39 | - | -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曹九菊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3】02061615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玖爱医药专营店”发布了产品“艾之力®追风筋骨液”的推广广告,从事线上推广经营活动。为推广产品,吸引顾客,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了含“一瓶多效,解决各种疼痛问题,没有什么比健康更重要,艾之力带来浑身轻松的畅快感觉,颈椎病,腰肌劳损,肩周炎,风湿,腰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七种部位五种针对透皮透骨排寒祛湿治痛”、“只需涂涂艾之力轻松解决疼痛病哪痛摸哪”、“针对人群:强直脊柱炎、颈椎病、肩周炎、坐骨神经病、腰椎键盘突出、骨关节风湿、骨质增生”、“艾之力是通过热力渗透,通过中药药力的调和,通达经络腧穴,补充身体的阳气,调理脏腑的功能,让身体自身免疫和病痛作斗争,提高身体自愈力,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也是一个让人心安的过程,对于慢性病和多年的老毛病建议用艾之力”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发布以上广告,推广销售的“艾之力®追风筋骨液”的为保健用品,非药品,非医疗器械。上述行为于2023年4月3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涉案广告费用为1000元人民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16 | |||||
公示截止期: | 2026-6-16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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