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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473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艺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4MA1GX93N5M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鹏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72443690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4738号
当事人:上海艺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X93N5M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355弄55号2幢2层209、2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鹏辉
2023年3月7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于2023年3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器械销售。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汇涞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上海汇涞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设计与制作“优益诺牌腰部固定器”、“优益诺牌护腰型弹力绷带”网络销售主图和详情页。上述广告一直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支付500元现金给上海汇涞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广告费用。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下架涉案产品并删除网页。
上述事实,由举报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截图等书证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承办人员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共计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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